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试行办法
索 引 号 | WQX013-2019-00005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20:56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自治区人社厅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61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政府引导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不同于正规就业的岗位,人员能进能出,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主要有二类:一是社会公益性岗位。包括: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管员、环保协管员、计生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城管协管员、卫生清洁员,及经地州市政府确定开发的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岗位;二是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社区安全保卫、社区卫生保洁、社区公共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体育、社区托老、农村“双语”幼儿园保育员以及经地州市政府审定,允许在社区内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籍关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城市零就业家庭、夫妻双方失业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二)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就业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
(五)未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失业人员。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一般采取自愿申请,按照“人适其岗、岗适其人、公开择优、组织安置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六条自治区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领域、范围、安置对象、待遇水平、岗位、社保补贴标准。地州市负责确定其他公益性岗位开发项目,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人员能进能出、能升能降的激励机制,并承担由地州市确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人员经费。
第七条社会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同意后并报县(市、区)政府认定。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由社区或用人单位开发并根据规定程序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认定。
第八条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公益性岗位认定数量,安置就业困难和就业援助对象的状况,确定人员安置计划并核拨补助资金。社区定期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情况。
第九条自治区和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公益性岗位开发总量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状况,按政策规定,核拨公益性岗位补贴,并督促政策执行,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关系
第十条聘用到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管理,也可以委托劳务派遣组织管理,用人单位(劳务派遣组织)应与就业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就业人员通过劳务派遣组织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劳务派遣组织要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与就业人员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聘用人员根据劳动合同履行职责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一条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试用期最长为一个月,自聘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就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正式聘用后试用期计算为工龄。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制,期满考核合格且工作需要者,本人自愿可签下一年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协商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要求流动或不胜任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以及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组织可按法定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申报空岗信息,按聘用程序递补新人。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第四章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标准。自治区一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确定岗位补贴水平。地州市政府可根据公益性岗位不同的工作量、就业人员工作表现和学历、能力、工作年限等要素,适当划分不同待遇档次,并建立正常的岗位薪酬增长机制。
第十五条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给予岗前免费培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执行。社保补贴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履行期限。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应缴部分)从各级就业再就业经费中支出。
第十七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二年以上的人员,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应聘时可视同经过基层锻炼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五章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归由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由社区或用人单位开发使用。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并认真实施配套管理办法:公益性岗位开发的认定办法;空岗递补和统一调配办法;档案保存、台账管理及目标考核办法;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申领核发管理办法和定期检查监督办法。
第六章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符合政策规定。人员招聘和管理工作要公开、公平、公正,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舆论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一条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组织要按季编制报送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障补贴审批汇总表,以及报送缴纳社保凭证、发放补贴凭证等,并要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定期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严格各类补贴核发和经费管理,对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经费、玩忽职守等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此前自治区相关规定中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自治区统筹城乡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