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条例
索 引 号 | WQX013-2021-00003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1-03-15 19:14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人社局 |
子项名称: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乌恰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
实施依据:【法规】《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内容:1.立案阶段:公布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情形,在劳动监察中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举报、投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调查取证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或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有权采取有关调查、检查措施;
3.审查阶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极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责任事项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
乌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