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5-00467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人社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03 12:51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人社局 | ||
享受对象:离校2年内(毕业后24个月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新疆籍失业青年。
见习期限:见习时间累积最长不超过12个月,每名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原则上不超过3次,因不可抗因素导致见习中断的,可顺延见习期限。
政策内容及标准:参加就业见习的,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与生活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按月补发给见习单位。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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