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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招商引资土地政策(土地)

索  引  号 WQX014-2021-00003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1-10-24 03:54
名        称 乌恰县招商引资土地政策(土地)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乌恰县 招商引资
来        源 自然资源局

一、工矿仓储项目投资:依据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规定,乌恰县为十五等,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为60元/平方米(4万元/亩),实际出让通过土地价格评估为准,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商业项目投资:依据《乌恰县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我县建城区内Ⅰ级商业用地368元/平方米,Ⅱ级商业用地290元/平方米,Ⅲ级商业用地220元/平方米,平均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和容积率为1.0条件下,实际土地出让依据开发程度和容积率通过土地价格评估为准,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符合空间规划要求,商住项目参照商业项目实施。建城区外商业用地参照Ⅲ级商业用地220元/平方米,实际土地出让依据开发程度和容积率通过土地价格评估为准,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符合空间规划要求。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依据《乌恰县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报告》,我县建城区内Ⅰ级住宅用地201元/平方米,Ⅱ级住宅用地143元/平方米,Ⅲ级住宅用地96元/平方米,平均开发程度为七通一平和容积率为1.0条件下,实际土地出让依据开发程度和容积率通过土地价格评估为准,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城区外商业用地参照Ⅲ级住宅用地96元/平方米,实际土地出让依据开发程度和容积率通过土地价格评估为准,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符合空间规划要求。

四、光伏发电产业项目投资: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文件精神,光伏扶贫项目及利用农用地复合建设的光伏发电站项目(以下简称光伏复合项目)外,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应严格执行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规定,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用地部分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光伏发电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五、土地使用年限(最高年限):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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