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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喀什噶尔河流域克孜河中游河段八村水电站工程(二标段)临时用地的批复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6-0033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6-02-11 18:17
名        称 关于喀什噶尔河流域克孜河中游河段八村水电站工程(二标段)临时用地的批复
文        号 恰自然资临字〔2026〕4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克州新隆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兹有贵公司申请的临时用地位于康苏镇克孜勒苏村及黑孜苇乡库勒阿日克村,权属为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用地面积为35.4769公顷。使用年限2026年2月10日至2028年2月9日,申请时间2年。土地复垦保证金188.35万元。经乌恰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批复如下:

1、原则同意该企业申请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若遇规划建设,需无偿拆除,使用日期以批复下达日期为始。

2、根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自批复下发之日起30日内足额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3、办理相关林草占用手续,不得超占,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出租转让,若有违反按违法用地处理。

4、临时用地不允许修建永久建筑物,因不可避免因素涉及地面硬化的,使用完毕后必须恢复地块原貌,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执行。

5、自批复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

6、使用期限后,恢复土地原貌,若还需使用,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若使用期满未拆除,也未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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