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WQX014-2019-00001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19-02-10 18:59 |
名 称 | |||
文 号 | 恰国土资罚〔2019〕02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自然资源局 |
克州真宏顺安泰石膏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2018年8月初在乌恰县未办理土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乌恰县常州工业园区违法占地建设石膏粉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构成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图片;
2.询问笔录;
3.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我局已于2018年12月28日依法向你企业进行了听证告知,要求你单位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举行听证,但你企业逾期未要求提出申请举行听证,现视为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处违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元罚款(3762平米×8)
共计30096(叁万零玖拾陆元)。
2、补办相关用地手续。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接到本决定书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纳至: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账户:00040104000137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汤海波
电话:0908-4621438
地址:乌恰县新城国土资源局
乌恰县国土资源局
2019年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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