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索 引 号 | WQX014-2019-00005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19-07-01 10:47 |
名 称 | |||
文 号 | 恰国土资听告〔2019〕15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乌恰县就业创业市政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在乌恰县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波斯坦铁列克乡居鲁克巴什村违法开采砂石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构成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采出的矿产品价值50%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以及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2000元(贰万贰仟元)。
2、责令恢复开采现场地质地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汤海波
电话:0908-4621438
地址:乌恰县新城国土资源局
乌恰县国土资源局
201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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