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WQX014-2020-00005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0-06-25 17:17 |
名 称 | |||
文 号 | 恰自然资罚字〔2020〕07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
来 源 | 自然资源局 |
XXX:
你在乌恰县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乌恰县膘尔托阔依乡萨孜村附近违法开采砂石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构成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现场勘测报告及现场图片;
二、询问笔录;
我局已于2020年6月1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听证告知,要求你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举行听证,但你企业逾期未要求提出申请举行听证,现视为放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采出的矿产品价值50%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以及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
决定处罚如下:
(一)处没收违法所得共计5200元(伍仟贰佰元整)(每立方10元,共520立方米)
(二)责令恢复开采现场地质地貌。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接到本决定书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纳至: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账户:00040104000137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或克州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汤海波
电话:0908-4621438
地址: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