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3-0055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3-02-16 13:18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
乌恰县海薇道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单位/个人):
我局于2020年4月10日对乌恰县海薇道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乌恰县托云乡托云村,未办理用地手续擅自建设停车场,构成非法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实地照片
4.土地权属证明
我局已于2023年2月1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将非法占用的511平方米土地退还至托云乡政府)
2.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7元的罚款,即:203.08平方米㗼/font>5元=1015.4元(壹仟零壹拾伍元肆角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专用账户(000401040001372),执收户:乌恰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州自然资源局或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曾洋
电话:0908-4622004
地址: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