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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5-0082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5-04-11 12:18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恰自然资罚字〔2025〕51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新疆森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114日对你公司乌恰县波斯坦铁列克乡破坏地质环境一案及非法占地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2024年在乌恰县波斯坦铁列克乡电力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对工程建设区域影响的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定期向自然资源局报告监测结果,并分析原因和预测影响程度及电力设施项目未办理用地手续,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构成破坏地质环境和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执法照片

3.国土资源违法复核意见

我局已于2025325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自愿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编制恢复治理方案,加强对受到建设活动影响的地质环境进行监测,定期向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2、新疆森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100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

 3、退还非法再用的土地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乌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账户(470101040001619),执收户:乌恰县自然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州自然资源局或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孟凡成汤海波

话:0908-4622004

址:乌恰县光明路19号自然资源局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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