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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木材运输证的核发》

索  引  号 WQX021-2018-00000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18-05-22 13:11
名        称 权限内《木材运输证的核发》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林业局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申报条件:申请人资格条件:在重点国有林区运输木材和从国外进口木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申请;2.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3.经审查合格后,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出省(区)木材证明;4、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核发出省区木材运输证。审查不合格的,自治区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1.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还应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木材来源合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供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木材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及木材销售发票);4.植物检疫证明。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或县市木材检疫证明;5、提供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副本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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