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苗执法
| 索 引 号 | WQX021-2018-000010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林业局 | 发布日期 | 2018-10-30 13:14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林业局 |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批
执法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条、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收费标准:免费办理
承办科室:乌恰县林业局种苗办
办公电话:0908-462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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