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索 引 号 | WQX014-2019-00002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19-06-06 19:20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自然资源局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类别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生效期 |
处罚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1 |
恰国土资罚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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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170.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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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构成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
乌恰县黑孜苇乡抛尔石膏二矿有限公司 |
916530245643716910 |
564371691 |
吴XX |
给予罚款2170.6元 |
2019年5月21日 |
2018/5/21 |
乌恰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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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恰国土资罚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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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375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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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构成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
福建灿兴矿建有限公司乌恰县分公司 |
91653024MA77U86MXB |
MA77U86MX |
阙XX |
给予罚款37584元 |
2019年4月28日 |
2019年5月6日 |
乌恰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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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恰国土资罚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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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300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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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构成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
克州真宏顺安泰石膏有限公司 |
91653024MA77QWQ00B |
MA77QWQ00 |
吴XX |
给予罚款30096元 |
2019/1/10 |
2019/1/10 |
乌恰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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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地方编码”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地方编码为准,是“处罚机关”所在地的编码(6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