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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件和流程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3-0069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4-03 18:05
名        称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件和流程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自然资源局

征地的前置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因此在申请土地征收前,应当审查征收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在请示中应当明确拟征收土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地流程

1、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2、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行政机关应当对土地现状做好调查登记,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地上物产权人共同进行确认。调查结果通常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3、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4、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5、组织听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安置补偿方案。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6、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一般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7、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8、申请土地征收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成相关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征地批准文件。)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9、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10、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当地补偿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内容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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