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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索  引  号 WQX016-2020-00010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0-10-23 18:30
名        称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办理条件

燃气经营许可申请材料齐全。

二、办理材料

1、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

3、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

4、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或供气意向书,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5、燃气设施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压力容器(储罐)使用合格证明、气体充装许可、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明、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还必须提交残液处置措施的说明;

6、燃气设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及技术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证书、考核合格证书;

8、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管道燃气企业还需提交经批准的经营区域范围及城镇供气官网平面图;

9、企业章程,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办理流程

(一)网上办理流程:

1、登陆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2、进行网上咨询注册登录;

3、转线下办理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4、受理审核: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现场勘查;

5、审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

6、下达通知决定;

7、送达办结:审批批准通过并通知自取。

(二)窗口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即时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2、受理审核: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现场勘查;

3、审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人员作出审批通过决定。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审批的决定;

4、下达通知决定;

5、送达办结:审批批准通过并通知自取。

四、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此件公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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