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2-0077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住建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26 16:17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住建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稳定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现就做好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加强对缓缴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三、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修责任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履行保修事项,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对缓缴政策实施并履行保修责任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主管部门于2023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阶段性缓缴政策落实情况(缓缴金额等)分别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联系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古清元 010-58933293
交通运输部 乔 正 010-65292737
刘国辉 010-65292654
水利部 荆志超 010-63202229
国家铁路局 刘晓韵 010-51897605
中国民用航空局 任守贵 010-6409280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