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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WQX016-2021-00009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1-11-03 06:53
名        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自治区公安厅

7月14日,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今年7月15日起实施。当日,自治区交警总队召开媒体通气会,对《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据了解,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日益成为我区基层群众出行的重要工具,但由于生产销售环节缺乏有效监管、登记注册制度落实不全面、部分销售商误导等多种因素,导致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据新疆公安交管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区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为400万辆,其中超标电动自行车占50%。为进一步解决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和日常使用中的突出问题,新疆公安交管部门及时“立新废旧”,出台《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管理方式、生产、停放、充电、通行、保险、报废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

在推进协同共治方面,《办法》对生产、销售、维修、通行以及停放等全链条、各环节统筹考虑、全面规范,推动形成闭环管理。

在强化源头管控方面,《办法》规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在规范登记管理方面,《办法》凸显便民导向,尽可能优化程序,提高效率。除明确具体登记流程、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开展安全教育外,还把推行代办登记和带牌销售等便民措施写进《办法》中。对《办法》施行前已经购买并已办理临时注册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过渡期管理。

在加强保障监督方面,《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在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并落实电动自行车基础设施规划,科学分配路权做了强制性要求的基础上,对电动自行车的规范停放充电、保障消防安全也做出明确规定。

在完善法律责任方面,《办法》专列一条明确违反《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对驾驶未取得号牌、电子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以及买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子行驶证的违法行为也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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