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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突发 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WQX016-2021-00009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住建局 发布日期 2021-09-16 06:50
名        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突发 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宣传、培训、演练、评估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体系完善,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完整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自治区及各州、市(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建筑施工、物业管理等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编制简明手册,便于操作使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分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且以场外应急指挥为主。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及本单位的应急能力,成立应急预案编写小组,并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视不同情况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建筑施工、城市供排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物业管理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内容。综合应急预案应当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并明确在遇到险情时,单位现场带班领导、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具有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离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各类图纸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供水、供气、供热、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房地产开发、工程监理等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自行组织论证。

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应邀请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参与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的人数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类型、规模、资质等级等情况确定。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企业、城市供水、供热、供气企业、一级物业管理企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7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少于5人。应急预案论证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参加应急预案评审及论证专家应当从自治区或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应急管理或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应急预案的评审(论证)工作应当以会议形式进行,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的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评审(或论证)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

(三)专家书面评审意见;

(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五)专家名单(签名);

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结论明确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三种。

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基本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评审组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单位根据评审修改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不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并按程序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的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需报当地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供排水、供热、供气企业职工总数300人以上的企业,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三级以上市政施工企业、外省进疆建筑施工企业、二级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应急预案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其它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报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备案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报送所在地、州、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同时报送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在预案编制完成并评审或论证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3、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应有专家签名);

4、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以上文本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办理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及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建筑施工等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供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管理制度。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演练原则上每二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应当在3月底前报预案备案登记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社区、邻近单位的生产、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公示告知。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的总结应同时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人员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各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预案在应急指挥体系和人员发生变动或者相应职责发生改变以及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修订时,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修订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突发事件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处置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应于12月10日前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报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未按规定评审备案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暂行)》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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