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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自治”活动积分标准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3-008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3-04-16 19:27
名        称 “商户自治”活动积分标准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住建局

(一)环境卫生方面

1.综合内容

(1)不向地面、下水道、雨水等区域乱泼、乱排污水等;

(2)不在店外洗车,车辆清洗的污水经沉淀、除油等达标后处理,不造成废油、废液等污染环境;

(3)不向店外乱倾乱倒垃圾,及时清除开业、庆典产生的彩带、彩纸等垃圾;

(4)不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5)及时擦洗店铺门窗等,做到无积尘、无污渍;

(6)及时清除责任区域内积雪残冰;

(7)空调冷凝水接入排水管道,不随意排放。

2.涉及垃圾缴费、收运、处置等内容

(1)及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产生的垃圾袋装化,并按有关规定分类投放收集容器;

(3)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存放在店内,并保持整洁完好;

(4)不向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公共厕所等处倾倒垃圾;

(5)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无相关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3.污染防治内容

(1)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

(2)不擅自改动已设置的油烟净化器等油烟防治设施,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3)经营活动中不偷排、漏排油烟,不产生油烟污染,不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4)保持油烟净化器等油烟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5)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

(6)不在居民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7)不擅自处置产生的废油,按要求交相关部门回收处理;

(8)不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或为他人违规提供场地。使用正规无烟烧烤炉具,不随意排放影响周边环境和市民生活的烧烤等油烟;

(9)不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10)不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市容秩序方面

1.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方面

(1)不在屋顶、阳台外、窗外、地面、墙体、门窗或其他设施上晾晒、悬挂或堆放影响市容、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

(2)不擅自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超出门、窗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

(3)不乱停乱放机动车、非机动车,并引导顾客规范停车;

(4)不占用、损毁盲道和人行道及设施,不擅自挖掘、占用道路;

(5)不对道路或台阶进行搭接;

(6)不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7)对店铺门前停放的车辆积极主动进行规范整理,并及时向所在街道(社区)报送门前废弃车辆情况;

(8)不在店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等,不对外播放音乐和广告,不产生噪音污染;

(9)采取有效措施,使边界噪声不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0)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2.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公共设施方面

(1)不乱安乱装晾衣架、空调外机、遮阳(雨)棚等;

(2)不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保持外立面整洁;

(3)不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

(4)店铺装饰装潢按有关规定做到封闭、规范施工;

(5)不乱搭乱建,及时拆除到期的临时设施;

(6)不损坏各类公共设施或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用途。

3.户外广告和户外招牌方面

(1)按照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施(含临时)、宣传品设置许可及户外招牌备案,不擅自或违规设置广告灯箱、电子显示屏、楼顶广告、发光字等各类广告、招牌及宣传品;

(2)不在地面、墙体、门窗或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

(3)加强户外广告及招牌日常管理,发生污损的及时清洗、修复或更换;

(4)按照规定每年对户外广告及招牌进行安全检测,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

(5)不设置“多层多招”、“一店多招”,不破坏建筑物外立面形象;

(6)户外广告及招牌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不产生光污染,不影响邻近居民生活。

4.秩序管理方面

(1)不在店外摆放花盆、拖把、扫帚、水泥墩、轮胎等物品;

(2)不沿街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

(3)不设置收购废旧物品经营场所。

(三)绿化保护方面

1.不违章侵占绿地,不在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不破坏或占用绿地、毁坏绿化树木;

2.不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

100分为基础积分,每发现一(处)次问题的扣除积分2分,第二次发现同类问题的扣除积分4分;被实施行政处罚的扣除积分10分,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扣除积分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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