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超限检测点的报告
索 引 号 | 24K458996/2022-00323 | 主题分类 | 公路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22-03-03 18:13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交通运输局 |
为有效遏制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进一步强化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2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我县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以上要求及工作实际,根据公路线路和货运车辆流通路线,在管辖公路沿线就近确定1家符合要求的经营性公司地磅超限检测点。
乌恰县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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