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制普通货物车辆运输危险品的通告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5-01928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16 13:30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交通运输局 | ||
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普通货物车辆运输危险品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1.禁止行为:严禁普通货物车辆从事危险品运输业务。危险品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普通货物车辆在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方面无法满足危险品运输要求。
2.危险品界定:本通告所指危险品,以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的为准,包括各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未列入该规则,但在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明确为危险品的,也适用于本通告。
3.法律责任: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普通货物车辆运输危险品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货物运输从业者严格遵守,切勿心存侥幸。欢迎社会各界对违规运输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908-4621529
乌恰县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14日
解读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