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乌恰县农村饮水安全“三个责任”的公示
| 索 引 号 | wqxrmzf00/2026-00471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6-05-18 13:39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水利局 | ||
关于调整乌恰县农村饮水安全
“三个责任”的公示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提升管理能力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65号)精神,为切实发挥农村供水工程综合效益,持续保障农牧民饮水安全,进一步压实管理责任,我局于2026年5月对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三个责任”,即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进行了优化调整。按照水利厅农村供水总站有关要求,现对乌恰县农村饮水安全“三个责任”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具体名单公布如下:
一、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落实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明确各部门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主体责任人:王小语(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二、行业监管责任
县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储备与资金争取等前期工作,指导并监督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农村饮水安全。
监管责任人:布尔汗·吐尔达力(县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三、运行管理责任
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专人开展水源巡查管护、水厂运行管理、供水管网巡查养护、水质监测、水量计收等日常管护工作。
运行管理责任人:阿不都赛依提·吐尔逊(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站站长)
乌恰县水利局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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