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5-0048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4-12-20 11:03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水利局 |
孙XX: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对乌恰县波斯坦铁列克乡山泽富砂石料场务工人员使用大型机械在苏古鲁克和河道中私自采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该砂石料场河道采砂许可审批机关为克州水利局,经与克州水利局联系,河道采砂证(禁采期为6月1日至8月31日)已于2024年6月30日过期,且未办理延续手续,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实地照片
4.勘界报告
我局已于2024年12月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5690.6元;
2.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该公司对公账户直接缴纳国库乌恰县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或克州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恰县水利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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