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5-03225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5-07-30 16:41 |
| 名 称 | |||
| 文 号 | 〔2025〕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水利局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何XX:
我局于2025年5月8日对托云乡托云萨依河G315线K66处疑似非法采砂、取土事件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该采砂、取土许可审批机关为乌恰县水利局,经与相关人员联系对接,托云乡托云萨依河G315线K66处未办理采砂、取土手续。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勘测笔录
3.勘界报告
我局已于2025年7月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决定处罚如下: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河道原貌;
2.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该公司对公账户直接缴纳国库乌恰县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或克州水利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恰县水利局
2025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