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行政征收催告书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6-00450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6-03-17 18:46 |
| 名 称 | |||
| 文 号 | 〔〕恰水催告字【2026】01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水利局 | ||
乌恰县新好牧业有限公司(原克州博正羊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24MA79KQAQ4):
一、前期决定情况
本机关于2026年1月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乌恰县水利局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决定书》(文号:恰水保费决字〔2025〕01号),明确要求你单位于2026年2月7日前,足额缴纳克州乌恰县柯尔克孜羊良繁中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403000元(大写:肆拾万零叁仟元整)。
截至本催告书发出之日,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上述缴费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上述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催告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郑重催告: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立即履行以下义务:
1.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403000元(大写:肆拾万零叁仟元整)。
2.缴纳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自2026年2月8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算至实际缴清之日。
三、缴款信息
缴款方式:请登录新疆电子税务局平台(网址: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模块,选择“水土保持补偿费”项目,核对应缴信息后完成缴费。缴费成功后请自行打印电子缴款凭证备查。
四、权利告知
1.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在5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视为放弃该权利。
2.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执行费、滞纳金等全部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茹柯耶
联系地址:乌恰县双拥路29号
乌恰县水利局
2026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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