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035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3-08-22 16:25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政府网站 |
序号 |
具体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
违法情形 |
裁量标准 |
备注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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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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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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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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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初次违法,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基因污染的 |
责令当事人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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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二次违法,已对周边环境造成基因污染,但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污染范围未继续扩大的 |
责令当事人停止试验,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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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或违法后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污染范围继续扩大的 |
责令当事人停止试验,并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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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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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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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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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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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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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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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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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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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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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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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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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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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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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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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初次违法,且仅有1个品种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且产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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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二次违法,或2-3个品种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或产品货值在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责令改正,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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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或有4个及以上品种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或产品货值在3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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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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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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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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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初次违法,且产品货值 0.5万元以下且涉及一个品种的 |
责令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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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二次违法,或产品货值0.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或涉及2-4个品种的 |
责令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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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或产品货值3万元以上,或涉及5个及以上品种的 |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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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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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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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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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初次违法,且货值不足1万元的 |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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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二次违法,或货值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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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三次及以上违法,或货值在5万元以上的 |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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