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035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4-01-25 16:52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中国政府网站 |
序号 |
具体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
违法情形 |
裁量标准 |
备注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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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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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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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肥料产品货值1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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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肥料产品货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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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肥料产品货值5万元以上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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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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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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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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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肥料产品货值1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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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肥料产品货值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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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肥料产品货值5万元以上 |
警告,并处违法所得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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