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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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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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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种子管理站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乌恰县农业局 |
1.立案阶段: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2.调查阶段:(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3.审查阶段:(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制作处罚决定书。4.告知阶段:(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应工作人员因承担相应的责任: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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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因生产经营伪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种子管理站 |
向社会公开 |
2件 |
无 |
保留 |
乌恰县农业局 |
1.立案阶段: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2.调查阶段:(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3.审查阶段:(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制作处罚决定书。4.告知阶段:(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应工作人员因承担相应的责任: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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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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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无 |
保留 |
乌恰县农业局 |
1.立案阶段: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2.调查阶段:(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3.审查阶段:(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制作处罚决定书。4.告知阶段:(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应工作人员因承担相应的责任: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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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种子管理站 |
向社会公开 |
0 |
无 |
保留 |
乌恰县农业局 |
1.立案阶段:对于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审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2.调查阶段:(1)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3)听取申辩或者举行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5)说明处罚依据。(6)依法交代权利并听取意见。3.审查阶段:(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2)对于情节复杂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制作处罚决定书。4.告知阶段:(1)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5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应工作人员因承担相应的责任: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5.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7.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8.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9.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