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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恰农(大工机)〔2022〕7号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2-0041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8-31 11:44
名        称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恰农(大工机)〔2022〕7号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XX、男、XX族、家庭住址:新疆XX县XX镇XX村。

当事人无操作证移动驾驶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08月09日18时35分许,克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乌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执法时,在乌恰县XX镇XX村X组XX号院门前、对正在移动驾驶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挖水渠的依XX、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依XX出示了执法证件,经现场检查,当事人移动驾驶操作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号牌为新30工0XXXX、车架号VCEOC18DVJ000XXXX、发动机号4JAXXXX、型号为VXXXX(ECXXX)履带式挖掘机,未能提供当事人依XX驾驶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有效操作证件。经询问了解、当事人依XX未按规定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驾驶操作证。依法立案(恰农(大工机)〔2021〕7号)调查、进行了现场调查、制作询问笔录、拍照,录制音视频。

当事人依XX无操作证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十八条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材料,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之规定。当事人无操作证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认定无操作证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

2.现场照片3张;

3.询问笔录1份(3)页

4.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1条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发动机号,车架号照片1份;

2022年08月16日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恰农(大工机)告〔2022〕7号,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内容及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法定期限。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组和局党组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2022年08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依XX调查取证过程中,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操作,并配合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依XX无操作证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十八条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材料,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可驾驶;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之规定。当事人无操作证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认定无操作证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

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2300元(贰仟叁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乌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项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所在地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到期不缴纳罚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按照每日按罚项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项,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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