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恰农(大工机)罚〔2022〕4号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2-00493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2-09-09 10:44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
当事人:黄XX、男、XX族、居所:新疆XX县XX园区砂石料场。
当事人黄XX未按规定办理操作证、注册登记、挪用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号牌移动驾驶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7月20日17时42分许,乌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XX县XX口岸园区砂石料场执法检查,当事人黄XX坐在号牌为新31工0XXXX(车架号:VLGL955FHM066XXXX、发动机号:1621C01XXXX)轮式装载机驾驶室内看手机,装载机发动机正在运行,未熄火,执法人员示意停车,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要求当事人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行驶证,当事人未能提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行驶证。经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管理系统查询核实当事人挪用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号牌。7月26日再次执法检查发现,该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正在施工,号牌为新31工14686的,经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管理系统核查,该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于2022年7月25日新注册登记,操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照录制音视频。
当事人黄XX未按规定办理操作证、注册登记、挪用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号牌移动驾驶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凭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农机监理机构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予以登记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十八条:“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资料,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应当随身携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操作证。”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法被办法规定,有些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的,或者使用其他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
证据二、现场照片;
证据三、询问笔录;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五、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管理系统查询信息截图;
证据六、执法记录仪音视频。
2022年8月8日,由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黄XX送达了农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恰农大工机告〔2022〕4号),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内容及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在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5日内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黄XX未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当事人黄XX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黄XX未按规定办理操作证、注册登记、挪用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号牌移动驾驶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于2022年8月4日,经农业农村局党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黄XX未按规定办理操作证、注册登记、挪用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号牌移动驾驶操作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凭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农机监理机构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予以登记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十八条:“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资料,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应当随身携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操作证。”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违法被办法规定,有些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的,或者使用其他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的;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204号第二十九条:“违法被办法规定,有些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一)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的,或者使用其他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的;
(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4000元(肆仟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乌恰县农村信用联社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或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