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恰农(大工机)罚〔2022〕5号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2-00857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2-10-31 17:59 |
| 名 称 |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
当事人:阿XX、男、XX族、新疆XX县XX镇XX村。
当事人阿XX未按规定办理操作证移动操作,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取得好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2年7月26日11时02分许,乌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乌恰县XX口岸污水处理管线施工工地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一台履带式挖掘机(型号为:E2XXXX,发动机号为:6068XXXX)正在作业中,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示意停车,要求当事人提供履带式挖掘机的行驶证和操作人员操作证;当事人,未能提供行驶证和操作证。经询问了解,当事人当场承认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和办理操作证。执法人员现场拍了照片,执法记录仪现场记录影像资料,制做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当事人阿XX未按规定办理操作证移动操作,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取得号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凭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农机监理机构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予以登记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八条“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户籍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材料审查资料,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
证据三:询问笔录;
证据四: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
证据五:现场照片;
证据六:视频资料。
2022年8月24日,当事人阿XX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恰农(大工机)告〔2022〕5号)后,当场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和法定期限。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2022年8月31日、农业农村局党委班子对阿XX未按规定办理操作证移动操作,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取得好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违法行为,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阿XX未按规定办理操作证移动操作,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取得好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十六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凭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农机监理机构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予以登记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八条“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户籍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材料审查资料,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第204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
(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
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1.当事人阿XX立即停止无操作证操作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乌恰县农村信用社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或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