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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农机简罚〔2022〕 4 号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2-0086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2-10-31 18:42
名        称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农机简罚〔2022〕 4 号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姓名

图XX

性别

民族

XX

出生日期

19XX.X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住所

XXXXXX

联系电话

135XXXXXXXX

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单位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住所

/

违法事实

事人于2022 年92011 时46分,在XX县XX乡XX施(未取得拖拉机驾驶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证而驾驶操作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联合收割机;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的拖拉机;操作未检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操作安全设施不全的拖拉机;操作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联合收割机;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的联合收割机;操作未检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操作安全设施不全的联合收割机;操作机件失效的联合收割机;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联合收割机;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联合收割机;农业机械维修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内容

当事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之规定。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1.责令2022年 9 月22日前改正                        

2.罚款 200元(贰佰 )元。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乌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或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杨XX

司XX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2022X XX

执法证件号

3109041XXXX

农业PXXXX

当事人签收

是否当场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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