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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农机简罚〔2022〕3号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2-0086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2-10-31 18:29
名        称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农机简罚〔2022〕3号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姓名

麦XX

性别

民族

XX族

出生日期

19XX.X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住所

新疆XX县XX乡XX村X

联系电话

156XXXXXXXX

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单位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住所

/

违法事实

事人麦XX移动驾驶操作未按规定办理驾驶证与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的行为。

处罚依据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绝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之规定。

 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当事人麦XX立即停止移动驾驶操作未按规定办理驾驶证与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的行为。

2、罚款200元(贰佰元整)。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2022年5月2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乌恰县农村信用联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或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乌恰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布XX

玛XX

执法机关

(印章)

2022XXX

执法证件号

农业

P04XXXX

农业184XXXX

当事人签收

是否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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