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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农机 简罚〔2022〕 1 号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2-0085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2-10-31 18:05
名        称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农机 简罚〔2022〕 1 号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姓名

XX

性别

民族

XX

出生日期

19XX.X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住所

XXXXXX

联系电话

188XXXXXXXX

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单位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住所

/

违法事实


当事人XX未按规定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移动驾驶操作拖拉机的行为

处罚依据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百元以下罚款。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元(贰佰元) .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  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乌恰县农村信用联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乌恰县人民政府或者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乌恰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杨XX

托XX

执法机关

(印章)

2022年X月X

执法证件号

3109041XXXX


3109041XXXX

当事人签收

是否当场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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