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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恰农(农膜)罚〔2023〕1号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3-0093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05-03 17:20
名        称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恰农(农膜)罚〔2023〕1号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买XX、男、XX族,家庭住址:新疆XX县XX乡XX村。

当事人买XX未及时回收农田地膜的行为,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3月21日,乌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赶到乌恰县XX镇XX村现场勘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回收残膜的耕地共四块地,每块地1.2亩,共计4.8亩。执法人员录制音视频、拍照,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当事人买XX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田地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调查。经现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录制音视频、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买XX承认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田地膜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

证据二、现场照片3张;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5)页

证据四、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1条

证据五、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023年4月21日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就买XX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田地膜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体讨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4月24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直接向当事人买XX送达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恰农(农膜)告〔2023〕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的法定期限,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买XX涉嫌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农田地膜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十四条“配合调查且及时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据《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轻度较轻配合调查且及时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400元(肆佰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乌恰县农业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项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到期不缴纳罚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按照每日按罚项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项,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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