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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恰农(农机) 简罚〔2023〕 1 号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3-0096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05-22 18:43
名        称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恰农(农机) 简罚〔2023〕 1 号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姓名

麦XX

性别

民族

XX族

出生日期

19XX.X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住所

新疆XX县XX乡XX村

联系电话

187XXXXXXXX

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单位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住所

/

违法事实

2023年5月19日,当事人麦XX驾驶号牌为新30D00XX轮式拖拉机挂车违章载人的行为。

处罚依据及内容

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必须随身携带驾驶、操作证和行驶、使用证,其驾驶的农业机械应与驾驶证载明的农业机械类型相符;禁止实施下列行为:(四)违章载乘人员或装运货物;”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五)违章载乘人员和装运货物的;”之规定。违法程度一般,违章载乘人员和装运货物的;违反本条例规定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罚款,可以并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操作证。

给予罚款200元(贰佰元整)。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乌恰县XX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或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杨XX

肉XX

执法机关

(印章)

2023522


执法证件号


31090XXXXXX


31090XXXXXX

当事人签收

           麦XX

是否当场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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