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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恰农(农机)罚〔2023〕1号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3-0096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05-22 18:36
名        称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恰农(农机)罚〔2023〕1号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xx、性别:男、民族:xx族、职业:农民、家庭住址:新疆XX市XX乡XX村。

当事人托XX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照片;2.执法记录仪音视频资料;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4.拖拉机型号、号牌号照片;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6.询问笔录;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平台截图资料。

2023年4月29日,乌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恰农(农机)告〔2023〕1号,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内容及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法定期限,在法定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托XX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3年4月28日,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召开党组会集体讨论当事人托XX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案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托XX的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之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六条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250以下罚款,给予罚款250元(贰佰伍拾元)。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250元(贰佰伍拾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乌恰县XX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或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农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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