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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恰农(大工机)罚〔2023〕22号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3-0202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09-19 16:56
名        称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恰农(大工机)罚〔2023〕22号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XX,性别:男,民族XX族,家庭住址:新疆XX市XX镇XX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XXXX。

当事人XX未取得操作证移动驾驶操作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经本机关依法查明。2023年7月1日15时30分许,乌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XX县XX电话有人无任何证件移动驾驶操作轮式挖掘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要求当事人提供操作证、行驾证,当事人未能提供任何相关资料,经大型工程机械管理系统查明、车辆车架号为:XUGAXXXWHKKAXXXXX,发动机号为:22XXXXXX轮式挖掘机号牌为新30工XXXXX、车辆所有人那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8XXXXXXXX、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截止日期为2022年10月9日,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管理系统未查到当事人XX办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的任何信息。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录制视频资料,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XX未取得操作证移动驾驶操作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执法检查照片,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进一步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证据四: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管理系统截图资料,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3年8月28日乌恰县农业农村局法制审核组就XX未取得操作证移动驾驶操作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进行法制审核集体讨论。

2023年8月31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直接向当事人XX送达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恰农(大工机)告〔2023〕22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3日提出内陈述申辩的法定期限,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XX未取得操作证移动驾驶操作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项: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违法程度较轻,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XX未取得操作证移动驾驶操作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十七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安装定位管制终端及接入定位管制平台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第十八条: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资料,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时应当随身携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操作证”之规定。

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

(四)驾驶与本人驾驶证或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或者驾驶未按照规定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

本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2100元(贰仟壹佰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乌恰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账号:470XXXXXXXXXXXX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项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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