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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恰农(农产品)简罚〔2023 〕01 号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3-0240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10-18 12:45
名        称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恰农(农产品)简罚〔2023 〕01 号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住所

/

联系电话

/

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单位

名称

XX县XX养殖营销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3653024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胡XX

联系电话

139XXXXXXXX

住所

新疆XX州XX县XX乡XX村

违法事实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处罚依据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证明。

给予  200元 (贰佰元)罚款。

告知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7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向中国XX银行XX支行,账号为:4701010XXXXXXXX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或克孜勒苏柯尔克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司XX

玛XX

杨XX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310 月9 日

执法证件号

31090XXXXXX

31090XXXXXX

31090XXXXXX

当事人签收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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