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恰农(农产品)简罚〔2023 〕01 号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3-0240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3-10-18 12:45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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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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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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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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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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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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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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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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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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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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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XX县XX养殖营销专业合作社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93653024XX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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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胡XX |
联系电话 |
139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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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新疆XX州XX县XX乡XX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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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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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证明。 给予 200元 (贰佰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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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或者在 7 日内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向中国XX银行XX支行,账号为:4701010XXXXXXXX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乌恰县 人民政府或者克孜勒苏柯尔克自治州农业农村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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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基本情况 |
姓名 |
司XX |
玛XX |
杨XX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3年10 月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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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证件号 |
31090XXXXXX |
31090XXXXXX |
31090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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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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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场 执行 |
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