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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恰农(动监)罚〔2023〕08号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3-0242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10-18 17:15
名        称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恰农(动监)罚〔2023〕08号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XX19XX年XX月XX日生XX、身份证号码653024XXXXXXXXXXXX现住址:新疆XX县XX乡XX村,手机号:138XXXXXXXX。

当事人XX运输动物未申报落地监管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10月10日16时35分许,麦XX到乌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办公室提供未依法向乌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落地监管案件线索,称自己驾驶号牌为新P9XXXX轻型厢式货车于2023年03月26日10时46分50秒,运输1头牛和19只羊,从XX州XX县XX乡XX村运至新疆XX地区XX市XX乡,未依法向乌恰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落地监管。

当事人XX运输动物未申报落地监管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经公路、铁路、航空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运抵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填写的目的地,中途不得转运、销售和更换,并在到达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时内,由货主或者货物的实际管理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赶赴现场查证验物。”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微信图片,证明了当事人的运输动物未申报落地监管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行驶证、车辆图片,证明当事人违法运输动物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牧云通截图,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证据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现场录制视频、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11日乌恰县农业农村局两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恰农(动监)告〔2023〕0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期限,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2023年10月11日,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就XX运输动物未申报落地监管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制审核集体讨论,认为行政主体合法,属于农业农村部门管辖;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参加调查的执法人员都有执法证:杨XX,行政执法证证号:3109XXXXXXX;玛XX行政执法证号:3109XXXXXXX;程序合法,经电话请示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在24小时内办理完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出示的牧云通截图、微信图片、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证,运输车辆行驶证、车辆图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章准确;属于农业农村局法定执法事项;执法文书完备、规范,当事人的行为未涉嫌犯罪,无需移送司法机关。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XX运输动物未申报落地监管的行为,违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违法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经公路、铁路、航空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应当运抵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填写的目的地,中途不得转运、销售和更换,并在到达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时内,由货主或者货物的实际管理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赶赴现场查证验物。”之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8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当事人XX三次及以上违法或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程度严重,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35%以上50%以下罚款;对运输者(运输者是货主的除外)处运输费用2.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四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运输途中转运、销售、更换动物、动物产品或者到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运输者(运输者是货主的除外)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145元(运输费)×2.3倍﹦333.5元(叁佰叁拾叁元伍角)。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XX县农业银行(账号4701XXXXXXXXXXX)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或者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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