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恰农(农机)罚〔2023〕02号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022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4-01-18 18:26 |
名 称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王XX、男、XX族、身份证号:652827XXXXXXXXXXXX、职业:无、联系电话:188XXXXXXXX。户籍地址:新疆XX县XX镇XX路。现住址:新疆XX乡人民政府院内。
2023年11月21日18时05分许,克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XX乡XX村高标准农田执法检查时,王XX正在驾驶牌照为新289XXXX拖拉机在高标准农田打包作业;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要求当事人王XX提供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当事人提供的驾驶证准驾机型为G2,有效期至2029年1月20日,档案编号:65402600XXXX;当事人提供行驶证牌照为新04BXXXX、车架号为16H00XXXXXX,检验有效合格至2024年8月,经与当事人提供的行驶证与拖拉机底盘车架号、发动机号对比,该拖拉机悬挂的新289XXXX牌照是其他拖拉机牌照。核准该拖拉机牌照应为新04BXXXX,当事人王XX当场承认悬挂牌照为另一个拖拉机牌照。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录制视频资料,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请示农业农村局机关负责人同意并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王XX驾驶的拖拉机使用其他拖拉机的牌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照片2张,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执法记录仪音视频资料,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身份的基本信息。
证据四: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证据七:拖拉机行驶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3年11月28日,乌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王X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恰农(农机)告〔2023〕02号,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内容及其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法定期限,在法定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2023年11月28日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就王XX驾驶的拖拉机使用其他拖拉机的牌照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当事人王XX驾驶的拖拉机使用其他拖拉机的牌照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章准确;属于农业农村局法定执法事项;执法文书完备、规范,当事人的行为未涉嫌犯罪,无需移送司法机关。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意给予当事人1400元罚款。
本机关认为:王XX驾驶的拖拉机使用其他拖拉机的牌照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4项:王XX驾驶的拖拉机使用其他拖拉机的牌照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800元以上14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1400元(壹仟肆佰元整)。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XX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或者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