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恰农简罚〔2024〕 4 号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207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4-07-30 18:54 |
名 称 | |||
文 号 | 恰农简罚〔2024〕4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努XX | 性别 | 男 | 民族 | XX族 | 出生日期 | 19XX.XX.XX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XXXXXXXXXXXXXXXXXX | 工作单位和职务 | / | |||||||
住所 | XX县XX乡XX村XX组XX号 | 联系电话 | XXXXXXXXXXX | |||||||
字号名称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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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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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 联系电话 | / | |||||||
住所 | / | |||||||||
违法事实 | 2024年6月14日13时51分许在XX县XX乡XX线XX号电线杆丁字路口、当事人驾驶号牌为XXXXXX红色轮式拖拉机载人行驶。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违章乘人员或装运货物。 |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你(单位) 驾驶拖拉机违章载人 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 / □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200(贰佰元整) 元;扣拖拉机驾驶证1个月。 罚款按照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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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 乌恰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
处罚地点: XX县XX乡 | ||||||||||
执法人员: 杨XX 执法证件号: XXXXXXXXXXX | ||||||||||
执法人员: 司XX 执法证件号: XXXXXXXXXXX | ||||||||||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努XX | ||||||||||
签收时间: 2024 年 6 月 14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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