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恰农(农环)简罚〔2024〕01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244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03 17:56 |
名 称 | |||
文 号 | 〔〕恰农(农环)简罚〔2024〕01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波XX |
性别 |
男 |
民族 |
XX族 |
出生日期 |
19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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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XXXXXXXXXXXXXXXXXX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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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XX乡XX村XX组XX号 |
联系电话 |
XXX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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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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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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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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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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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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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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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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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4年3月27日12时27分许,XX县XX局执法人员在XX县XX镇XX苏村开展地膜回收专项执法检查,在XX镇XX村XX住房对面两块地地膜未依法回收,执法人员将当事人的配偶吐XX传唤到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向当事人确认该耕地承包人的事实,执法人员现场使用GPS测量未回收地膜耕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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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内容 |
你未依法及时回收农田地膜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 /☑于2024 年3 月30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 警告; ☑罚款 200元(贰佰元)
罚款按照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 中国农业银行XXX支行 账号:4701010XXXXXXXX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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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地点:XX县XX镇XX村XX站
执法人员: 杨XX 执法证件号:XXXXXXXXXXX
执法人员: 玛XX 执法证件号:XXXXXXXXXXX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波XX
签收时间: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