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恰农简罚〔2024〕2号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2445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03 18:25 |
名 称 | |||
文 号 | 〔〕恰农简罚〔2024〕2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曹XX |
性别 |
男 |
民族 |
XX族 |
出生日期 |
19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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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XXXXXXXXXXXXXXXXXX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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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XX市XX镇XX团XX路XX号XX期XX号楼XX单元XX室 |
联系电话 |
XXXXXXX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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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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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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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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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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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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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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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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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曹XX驾驶操作未注册登记办理牌证相关手续拖拉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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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及内容 |
你(单位)X驾驶操作未注册登记办理牌证相关手续拖拉机X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 “购置农业机械的,须经县、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使用证后,方可使用。”X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4)驾驶、操作无牌证或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农业机械;”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 / ☑于2024年3月5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200(贰佰元整);扣拖拉机驾驶证1个月。 罚款按照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XX县支行账号4701010XXXXXXXX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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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地点:XX县XX镇XX村XX站
执法人员: 杨XX 执法证件号:XXXXXXXXXXX
执法人员: 玛XX 执法证件号:XXXXXXXXXXX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曹XX
签收时间: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