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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4-0241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4-09-02 13:09
名        称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 〔〕恰农(农机)简罚〔2024〕05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姓名

买XX

性别

民族

XX族

出生日期

19XX.X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和职务

住所

XX县XX乡XX村XX组XX号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码)

/

单位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住所

/

违法事实

买XX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操作拖拉机的行为

处罚依据及内容

你(单位)未依法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操作拖拉机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

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农业机械的;

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

驾驶与本人驾驶证载明的类型不相符农业机械的;

驾驶、操作无牌证或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

违章载乘人员和装运货物的;

违反本条例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的;

无证或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涂改伪造转接农业机械牌证或驾驶证操作证的:的规定。对有前款第7项所列情形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采取暂扣农业机械的行政措施。暂扣农业机械的,最长不得超过3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 / 于         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200(贰佰元)

罚款按照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xxx县支账号4701010XXXXXXXX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告知事项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XX县XX镇XX村XX站

执法人员: 司XX              执法证件号:XXXXXXXXXXX   

执法人员: 托XX              执法证件号:XXXXXXXXXXX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买XX

    签收时间:2024820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