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4-0241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4-09-02 16:51 |
名 称 | |||
文 号 | 〔〕恰农(农机)简罚〔2024〕07号 | 有 效 性 | |
来 源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木XX |
性别 |
男 |
民族 |
XX族 |
出生日期 |
19XX.XX.XX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XXXXXXXXXXXXXXXXXX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无 |
||||||||
住所 |
XX乡XX村XX组XX号 |
联系电话 |
XXXXXXXXXXX |
||||||||
字号名称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码) |
/ |
||||||||
单位 |
名称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
联系电话 |
/ |
||||||||
住所 |
/ |
||||||||||
违法事实 |
木XX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操作拖拉机的行为 |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你(单位)违章载乘人员驾驶操作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监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扣1个月驾驶证、操作证的处罚: 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农业机械的; 未经年度审验或年度审验不合格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 驾驶与本人驾驶证载明的类型不相符农业机械的; 驾驶、操作无牌证或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 违章载乘人员和装运货物的; 违反本条例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的; ☑无证或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涂改伪造转接农业机械牌证或驾驶证操作证的:的规定。 对有前款第7项所列情形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采取暂扣农业机械的行政措施。暂扣农业机械的,最长不得超过3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 / 于 年 月 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200(贰佰元 ) 罚款按照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农业银行xxx县支账号4701010XXXXXXXX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告知事项 |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地点:XX县XX镇XX村XX站
执法人员: 司XX 执法证件号:XXXXXXXXXXX
执法人员: 托XX 执法证件号:XXXXXXXXXXX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木XX
签收时间: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