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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恰农简罚〔2025〕 1 号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5-0096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5-04-15 17:28
名        称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恰农简罚〔2025〕 1 号
文        号 恰农简罚〔2025〕1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姓名

玉XX

性别

民族

XX族

出生日期

19XX.XX.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和职务

XX

住所

新疆XX县XX镇XX村XX小队

联系电话

1XXXXXXXXXX

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码)

/

单位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住所

/

违法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玉XX承包经营的四块耕地(8亩)农用薄膜未依法及时回收,当事人承认该耕地承包人的事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依据及内容

你(单位)未依法及时回收农田农用薄膜的行为,违反了⠼/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 /þ2025418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þ警告;

þ罚款200.

罚款按照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þ即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XX银行XX县支行账号:4701010XXXXXXXX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告知事项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新疆XX县XX镇XX根村XX小队      

执法人员: 司XX          执法证件号:3109XXXXXXX         

执法人员: 玛XX          执法证件号:3109XXXXXXX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玉XX       

签收时间2025 415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20254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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