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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恰农(农机)简罚〔2025〕1 号

索  引  号 K45899617/2025-0172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5-06-24 18:27
名        称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恰农(农机)简罚〔2025〕1 号
文        号 恰农(农机)简罚〔2025〕1号 有  效  性
来        源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姓名

居**

性别

民族

**族

出生日期

19**.**.**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住所

**县**乡**村****

联系电话

***********

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码

/

单位

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住所

/

违法事实

20256241247分许,**局执法人员**县**乡马**村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居马**在小麦田地里正在小麦收割操作,经现场检查当事人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联合收割机

处罚依据及内容

你(单位)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联合收割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管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 /þ于2025年6月24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þ罚款100(壹佰元整)

罚款按照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þ即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银行**县支行,账号:4701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告知事项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县**乡**村**组 

执法人员:托**            执法证件号:3109*******

执法人员李**            执法证件号:3109*******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居**

签收时间2025624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2025624日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