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农机)简罚〔2025〕3号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5-01908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5-06-26 20:08 |
| 名 称 | |||
| 文 号 | 农(农机)简罚〔2025〕3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
|
当事人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艾XX |
性别 |
XX |
民族 |
XX族 |
出生日期 |
19XX.XX.XX |
||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XXXXXXXXXXXXXXXXXX |
工作单位 和职务 |
XX |
||||||||
|
住所 |
XX县XX乡XX村XX组XX号 |
联系电话 |
XXXXXXXXXXX |
||||||||
|
字号名称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码) |
/ |
||||||||
|
单位 |
名称 |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
联系电话 |
/ |
||||||||
|
住所 |
/ |
||||||||||
|
违法事实 |
2025年6月26日15时56分当事人艾XX在XX乡XX村XX小队驾驶操作联合收割机收麦,经执法工作人员现场调查,艾XX无证驾驶操作联合收割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
||||||||||
|
处罚依据及内容 |
你(单位) 无证驾驶操作联合收割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 / þ于 年 月 日之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þ警告; 罚款200(贰佰元整)元。 罚款按照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þ即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XX银行XX县支行,账号:4701010XXXXXXXX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告知事项 |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XX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本机关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XX县XX乡XX村XX小队
执法人员:托XX 执法证件号:3109XXXXXXX
执法人员:李XX 执法证件号:3109XXZXXXX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艾XX
签收时间:2025 年6月26日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