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恰农(大工机)罚〔2025〕1号
| 索 引 号 | K45899617/2025-02382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29 16:36 |
| 名 称 | |||
| 文 号 | 恰农(大工机)罚〔2025〕1号 | 有 效 性 | |
| 来 源 | |||
当事人:吕**、**、**族、19**年**月**日、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省**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
2025年8月21日12时33分许,**县**局执法人员在**县**镇**村执法检查时,当事人吕**移动驾驶操作号牌为********、车架号******************、发动机号******、型号为三-******轮式挖掘机、在**国道**河**村边检站西面挖管道施工作业,执法人员示意停车向当事人吕**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要求提供操作证、行驾证,当事人未能提供移动驾驶操作证,且该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载明检验合格截止日期为2023年5月,检验有效期已过期两年。经现场检查(勘验)、询问,当事人吕豪坤承认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操作证,且移动驾驶操作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录制音视频。报请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吕**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操作证,移动驾驶操作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是本案中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5页,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
证据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操作证,移动驾驶操作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现场图片4份2页,证明现场查获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操作证,移动驾驶操作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情况;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形成完整证
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
2025年8月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恰农(大工机)罚告〔2025〕1号),依法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案违法行为定性依据为:当事人吕**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操作证,移动驾驶操作未经安全技术检验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十七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安装定位管制终端级接入定位管制平台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和第十八条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材料,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之规定。
处罚依据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四)驾驶与本人驾驶证或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或者驾驶未按照规定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之规定。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项:当事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的,违法程度较轻,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未对社会或他人造成危害,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上述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决定:
本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给予罚款2100元(贰仟壹佰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县**银行缴纳罚款,账号:470101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项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或**区**州**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乌恰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29日
